319日,台灣人李明哲搭乘班機去大陸,在進入珠海海關時被拘捕,329日,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已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李明哲至今被拘押已45天,台灣政府和一些所謂的人權團體一再聲稱大陸拘押李違反人權,並透過一些國際NGO組織施壓大陸,要求儘快釋放李。大陸拘押李是否違反人權?台灣對李案的作法對嗎?

大陸司法單位拘押李明哲,是司法件,若有依法行事,就不違反人權,反之,若不依法行事,就是違反人權。台灣的政府、媒體和人權團體對李案卻極少提及大陸的相關法律,不依法論法,談什麼人權?沒有法治的人權,只能是無政府的亂局。

台灣對李案的批評首先是,李明哲被拘捕,大陸司法單位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其家屬。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3條對於拘留涉嫌人有明確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簡單說,一般拘留須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者屬於例外、不適用。國台辦既已表示,李明哲是因為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接受調查,大陸司法單位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李的家屬,完全是合法的。

台灣要求儘快釋放李明哲,有沒有道理?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6條和第157條,一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多三個月,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多可達五個月,重大複雜而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偵查羈押期限最多可達七個月。李明哲至今被拘押偵查45天,並未違反大陸的刑事訴訟法,台灣要求儘快釋放李明哲,是以政治干與司法,非常不可取。大陸不理台灣的政治干與,反而是司法獨立,是正確的作法。

我不是法律專家,只是稍微上網瀏覽大陸刑事訴訟法,就發現大陸拘押李明哲完全是依法行事,台灣不缺法律專家,絕對有法律人清楚大陸刑事訴訟法,並且知道,大陸拘押李明哲是完全合法的,媒體為何提都不提,只是一味地以人權批評對岸?台灣人承襲中國傳統,情、理、法,以情排第一,李明哲是自己人,大家自然站在李一邊,理和法都可以不顧,加以很多人本就反中,更是一面倒地批評大陸,在這樣氛圍之下,即使不反中的法律專家、政治人物和媒體都不敢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只能從眾起舞了。台灣距離真正的法治還很遙遠。

以上所講的都是依法行事,法治的另一面是要制定合情合理的法律,各國國情不同,制定的法律自然不一樣,台灣很多人贊成台獨,因此宣揚台獨不犯法,然而大陸人絕大部份都反對分裂國土,因此宣揚台獨、疆獨、藏獨、港獨等在大陸都屬違法,法律反映民意,正符合民主的精神。根據媒體,李明哲曾寄送不少台灣書籍給大陸友人,這些書籍很可能涉及宣揚台獨、疆獨、藏獨、港獨等(這類書籍在台灣很普遍),因此違反大陸法律。我當然沒有證據,只是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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