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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大法官公布釋憲結果,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法務部應在兩年內研擬修法,保障同性婚姻。並非所有大法官都有共識,在十五位大法官中,有兩位提出不同意見書和部份不同意見書。台灣支持同性婚和反對同性婚的大約勢均力敵,而多數大法官則選擇了支持同性婚。撇開是否支持同性婚,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有理嗎?

有關婚姻的法律主要是民法,自民國20年(1931年)55日開始施行。憲法則是民國36年(1947年)1225日開始施行。根據大法官的釋憲,自制憲之日起,民法有關婚姻的部份就已違憲,因此民法已違反憲法七十年!這樣似乎屬於公務員(行政和立法機關)怠於執行職務,未及時修法,致使很多同性伴侶多年想要結婚,而不可得,這些同性伴侶的權益長期受損,應該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國家賠償!

同性婚姻以前沒什麼爭議,近年有很大爭議,顯然是因為民意改變,民意改變應該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進行立法或修法。大法官焉能因順應新民意而裁定民法有關婚姻部份違憲?若法官都根據民意斷案,何需有法官?所有案件都由人民公審即可!法律應該反映民意,民意若改變是應該考慮修改法律,但是大法官不能說,符合舊民意的法律是錯的。民意是否改變取決於立法院或全民公投,不是大法官的職權。

大法官當然不承認,因順應特定民意而裁定,未允許同性婚是違憲的。大法官的論點是,異性伴侶可以結婚,為了平等,同性伴侶應該也可以結婚。這樣把同性婚等同於異性婚,本身頗有爭議。法律上明定異性婚,是因為異性婚已存在幾千年,有其傳統習俗和人倫關係,有關婚姻的法律不過是明確這些傳統習俗和人倫關係。同性婚不曾有這樣的傳統和經歷,完全是一新鮮關係,如何能比照異性婚?大法官為了把同性婚等同於異性婚,強調生育後代不是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自古以來,生育後代不是婚姻的最主要功能嗎?否則何需很多法律條文保障婚姻的穩定?剖析婚姻二字,其部首都是「女」,古代以男為尊,婚姻自是以男為主,是男女之間關係。因此同性婚似乎不該稱為「婚姻」,應另造一詞為宜。何必把同性婚等同於異性婚?

若大法官能為了平等,裁定未允許同性婚違憲;大法官更可以根據憲法第15條,裁定所有判死刑的法律都違憲。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死刑的法律是否違反人民的生存權?大法官是否太濫權了?

筆者對同性婚沒有強烈意見,認為法律應該反映民意,若多數人贊成同性婚,就應該為同性婚立法或修法,但不是大法官的職權。大法官判定現有法律違憲,必須非常謹慎,同性婚本就不等同於異性婚,把平等觀念擴充解釋,強制全民接受同性婚,喪失了大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也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民法已違反憲法七十年),對台灣的法治絕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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