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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正在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現在是五個分組的分組會議階段,最後再有總結會議司法改革的討論既專業又比較枯燥因此媒體報導不多媒體質疑較多的是分組委員的選拔標準為何,竟有因殺人罪判刑十二年、服刑八年的前受刑人受邀擔任分組委員,又有分組委員不負責任地公開說「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百分之五至十之間」,這樣品質的與會委員讓人實在不抱多少希望。

台灣司法的問題很多,最受詬病、也最貼近一般人的無疑是,法院判罪太輕及保護加害人多於保護受害人,導致犯罪人時常重覆犯罪和社會治安不佳。台灣的海外詐騙嫌犯若被遣送回台就歡天喜地,若被遣送去大陸就痛不欲生,是一明顯例子。我親身知道一例,一位熟識的教授住家被當地歹徒侵入受害,歹徒被逮後恐嚇教授,若在法庭指控他,出獄後將報復,教授估計歹徒關不了多久,嚇得趕快舉家移民國外。

為什麼法院多半輕判加害人?法官或檢察官收賄是可能原因但是應該是少數,更主要的原因在於整個法律界的氛圍,為什麼法律界有這樣的輕判氛圍?台灣的法律界都取法自歐美先進國家(有些部份取法自日本,仍來自歐美先進國家),歐美先進國家多半輕判加害人及重視被告權益,台灣法律界照搬跟進,於是形成類似輕判氛圍。例如歐洲先進國家特別重視廢死,台灣法界人士頗多跟進唱和,惡毒殺人都不判死,殺人之外,自然也不會重判。

司法的嚴厲或寬鬆應該與社會的經濟狀況相匹配,社會的經濟狀況越好,可以對犯罪懲處越寬鬆,社會的經濟狀況越不好,則需要對犯罪懲處越嚴厲。犯罪懲處是相對於一般生活的,人假使日子過得好,即使懲處不重,人也不願放棄其好日子,而犯罪被懲處;反之,人假使日子過得不好,則需有較嚴厲的懲處,才能阻嚇人去犯罪。古代的刑罰遠比現代重,就是這個道理。台灣近年竟有人故意犯罪,寧願去吃牢飯,顯示司法的嚴厲程度逐漸不匹配社會的經濟狀況。

台灣的經濟曾經相當不錯,但與歐美先進國家仍有差距,加以近十多年經濟成長停滯,台灣實在沒有條件照搬歐美的寬鬆司法氛圍,何況歐洲近年經濟不振,即使不考慮極端伊斯蘭教的恐怖攻擊事件,歐洲先進國家的社會治安多在走下坡,實在不值得我們學習複製。

台灣真需要有主體性,根據自己的環境,形成適合本身的司法氛圍,才能解決輕判加害人、過分保護被告的問題,也才能符合一般民眾的期待。然而台灣實行西方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外界不該隨意介入司法,要改變司法界的氛圍,主要需靠司法界的自發性,司法界能否做到,不得而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否能幫得上忙不得而知,我輩小老百姓好像只能聽天由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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