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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旅遊意外相當多,小意外不大受關注,前天晚上竟發生了33人死亡的遊覽車翻車意外,距離造成全車26人死亡的陸客遊覽車火燒車事件不過7個月,太頻繁的嚴重旅遊意外讓人難過和憂心,觀光旅遊業已經狀況不佳,頻繁的旅遊意外恐怕讓觀光旅遊業雪上加霜,慘淡經營之下,是否只能進一步削價競爭,可能造成更多旅遊意外?

前天的嚴重意外當然招致各界的交相指責,當事的業者和政府則照例儘量自我卸責,最簡單的辦法是把意外責任歸於已死的遊覽車駕駛員的個人過失和車齡19年的老舊遊覽車。即使遊覽車駕駛員超速、在彎道未減速、有過失,背後沒有超時過勞駕駛的因素嗎?假使駕駛員的行車記錄不佳,為何沒有被及早矯正或淘汰?老舊遊覽車如何能通過多次檢測?檢測是否落實?是否有弊端?是否該限縮遊覽車的車齡?嚴重意外不能視為個別事件,背後必有系統性管理因素,若不能解決背後的系統性管理問題,未來仍會一再發生類似的嚴重意外。

這次事故的最大問題顯然是駕駛員的管理,駕駛員沒有勞保,與旅行社和遊覽車公司都沒有長期雇用關係,這樣誰知道駕駛員是否超時過勞工作?誰負責駕駛員的行車記錄是否優良?遊覽車的駕駛員雖然不像航空客機飛行員那樣專業,但同樣負擔全車(機)乘客的生命安全,航空客機可以允許臨時「靠行」的飛行員嗎?從媒體上得知,遊覽車的駕駛員大半都是靠行、沒有長期雇主,工時既長、工作又不穩定,怎麼可能提供行車安全?

旅遊意外暴露了台灣基層的普遍問題,中小企業,如旅行社和遊覽車公司等,總是遊走法律邊緣甚至明顯違法,以儘量壓低其營業成本,如逃避雇用長期員工等,造成服務品質不佳,甚至公共危險。究其原因,台灣的法律寬鬆,罰則又輕,加以執法不嚴,於是很多中小企業競相違法降低成本,使合法業者甚至難以競爭生存,當大家都違法,政府的有限人力更難以追究,等於是惡性循環、鼓勵違法。這樣的法治環境若不全面改善,勞基法和「一例一休」等都形同具文,勞動條件不能確實改善,嚴重的旅遊意外恐怕總難避免。

台灣一般被視為已開發國家,雖然人均所得與多數已開發國家仍有差距,但是因為消費物價普遍較低,民眾的一般生活不遜於許多已開發國家,然而台灣真算得上是已開發國家嗎?已開發國家不應該有這樣多嚴重的旅遊意外,也不應該有台灣這樣的法治環境,我們真需要痛定思痛、深切改革,別總是糾纏在藍綠對立的政治漩裡,模糊了正常的法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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