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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案是有關两岸、極受台灣矚目的案件。今年319日,台灣人李明哲搭乘班機去大陸,在進入珠海海關時被拘捕,無任何訊息;329日,大陸國台辦發表,李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已接受有關部門調查;526日,國台辦轉述國家安全部門訊息:李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檢察機關批准,已於近日被湖南省安全機關依法逮捕偵訊;911日,湖南省岳陽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檢方控訴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李明哲,李當庭認罪及悔罪,庭審結束後,李當場還押;1128日,湖南岳陽中級法院宣判,李明哲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力2年,李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台灣批評李案侵害人權

李明哲案發生至今8個月,台灣政府、媒體和一些所謂的人權團體對李案的說法,簡單說,就是李案違反人權,從一開始李無聲無息「被失蹤」,到李被收押近半年才移送法院審理,再到李在法庭的公開認罪及悔罪,全都違反人權。台灣對李案的說法對嗎?大陸處理李是否違反人權?

大陸司法單位拘押及審判李明哲,是司法案件,若有依法行事,就不違反人權,反之,若不依法行事,就是違反人權。台灣的政府、媒體和人權團體對李案卻極少提及大陸的相關法律,不依法論法,談什麼人權?沒有法治的人權,只能是無政府的亂局。

大陸處理李案完全符合法律

台灣對李案的批評首先是,李明哲被拘捕,大陸司法單位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其家屬。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3條對於拘留涉嫌人有明確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簡單說,一般拘留須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者屬於例外、不適用。李明哲是因為涉嫌顛覆國家政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而接受調查,大陸司法單位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李的家屬,完全是合法的。

李明哲被收押近半年才移送法院審理,是否合法?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6條和第157條,一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多三個月,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多可達五個月,重大複雜而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偵查羈押期限最多可達七個月。李所涉嫌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因此其偵查羈押期限最多可達七個月,李被拘押偵查不到半年就移送法院,完全符合大陸的刑事訴訟法。

台灣對李案的公開審判頗多不滿,認為審判像是排練好的電視劇,被告李明哲完全認罪認錯,承認檢方的所有指控,而辯方律師和檢方則少有台灣法庭常見的唇槍舌戰、激烈攻防,辯方律師被指為未盡辯護之責。其實李案的審理並無異常,大陸法庭很強調,被告若真誠認罪認錯,則法庭可以從輕量刑,否則則從重量刑,李明哲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明確,無可抵賴,最多只能在一些枝節上狡辯否認,不可能改變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反而會被法庭視為無認罪認錯的誠意而從重量刑,換言之,李和辯方律師所採取的認罪認錯辯護方式是明智的,有機會獲得從輕量刑,台灣沒道理對審判不滿。

至於李明哲被判刑5年,是否合法合理?根據中國刑法第105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李多次進入大陸,參與反抗大陸政權活動,並有不惜使用暴力的言論,雖算不上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他明顯屬於積極參加者,依法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因誠懇認罪認錯,被判決較輕的5年刑期,是相當合法合理的。

以上顯示大陸處理李明哲案都是依法行事,一切都符合大陸的法律,台灣政府、媒體和一些人權團體一再以人權名義要求釋放李,反而是以政治干與司法,並不可取,大陸不理台灣的政治干與,反而維持了司法獨立,是正確的作法。

民主是根據民意立法,各國民意不同,法律自然不同

台灣法律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很多台灣人已經習慣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因此批評大陸不該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到底國家該不該有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不是該不該的問題,應該看民意。民主是什麼?民主是根據民意施政和立法,不同國家的民意可能不同,其立法當然可以不同。中國大陸經歷國共內戰、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多年動盪,因此中國人特別珍惜、重視國家的穩定,大陸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完全符合大陸的普遍民意,正是民主的實現,他人有何理由批評責難?台灣人認為大陸不該有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沒有民主精神,其根源在於美國,美國民意不要顛覆國家政權罪,也期望,甚至要求,其他國家遵從美國民意,不要顛覆國家政權罪,實在可笑!民主是根據本國的民意施政和立法,不是根據美國的民意施政和立法。

從實務面上看,台灣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比較好嗎?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結果是,部份台灣人認同中華民國,部份台灣人反對中華民國,而認同不存在的台灣國,不同的國家認同導致藍綠惡鬥,永無寧日。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台灣人表面上獲得了多一點自由,顛覆國家的自由,但是失去了太多,族群分裂、沒有共同的理想和目標、經濟停滯、社會難以進步,等等。大陸人看到台灣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所造成的諸多惡果,一定慶幸大陸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實例不只台灣,中東「阿拉伯之春」的許多國家的不穩定,更是血淋淋的例子,多數大陸人自然寧願有顛覆國家政權罪,以保障國家的穩定。

蔡英文總統不接受「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兩岸關係與過去馬英九總統時代不同,兩岸不再像馬總統時代那樣融洽,李明哲案正標誌了兩岸的新關係,李案不該僅被視為個案,該考慮其一般通性。

獨立運動和反中共政權者合流

李明哲曾是民進黨黨工,應該是熱烈的台獨支持者,中國大陸越來越富強,台獨如何能成功?台獨要能成功的唯一機會是大陸政權崩潰,因此像李這樣的台獨支持者想要顛覆大陸政權,是理所當然、順理成章的。不僅台獨支持者想要顛覆大陸政權,在台灣書市,可以看到台獨、疆獨、藏獨、港獨的支持者,以及一些大陸流亡在外的所謂民運人士都出版許多書籍,同聲協力反對及攻擊中共政權,換言之,各方的獨立運動和反中共政權者的合流非常明顯,李明哲案只是許多事例之一而己。

中國大陸不可能不知道,一些台獨支持者參與或支持顛覆大陸政權的活動,過去不曾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控訴台灣居民,是因為台灣屬境外,又顧慮兩岸人民感情,因此隱忍不發。現在大陸越來越重視法治,而蔡政府不接受「九二共識」,兩岸不再有好交情,大陸自然不再隱忍台獨支持者的顛覆政權活動,這是李明哲案的真正原委。法治是國家的根本,違反法律的行為該辦的就要辦,應該優先於顧慮兩岸人民感情,長期而言,嚴明的法治能讓兩岸人民清楚是非對錯、法律界限,雖然台灣人短期內會有不滿情緒。

大陸越來越重視法治,台灣法治恐怕輸給大陸

大陸拘押和審判李明哲完全是依法行事,台灣不缺法律專家,絕對有法律人清楚大陸的法律,並且知道大陸對李的處置都符合大陸法律,媒體為何提都不提,只是一味地以人權批評對岸?台灣人承襲中國傳統,情、理、法,以情排第一,李明哲是自己人,大家自然站在李一邊,理和法都可以不顧,加以很多人本就「反中」,更是一面倒地批評大陸,在這樣氛圍之下,即使不反中的法律專家、政治人物和媒體都不敢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只能從眾起舞了。台灣距離真正的法治還很遙遠,長此以往,台灣的法治恐怕會輸給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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